今年7月21日,叶华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,且需取内固定的费用5000元。事故发生后,叶华多次找程光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,均未果。
不久后,他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程光进行赔偿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(记者程呈整理)
断案
法院认为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责任。叶华为程光进行家政服务工作,其行为是一种雇佣行为,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,但双方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。叶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,作为雇主的程光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但叶华从事的一般性家务劳动,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、必要的义务,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,由于叶华疏于自身的安全防范,其也有一定过错,因此,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。法院一审判决,程光赔偿叶华29082.79元。(鄱阳县法院董吉)